重庆交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交大〔2017〕3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是外国语言专家(教师)和外国科技专家的统称。聘(邀)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我校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是提高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和社会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学科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聘(邀)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应注重效益,坚持“突出重点、保证急需、提高质量、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既要坚持以我为主,又要注重充分尊重和发挥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外国文教专家和各类海外引智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和海外引智项目的申报组织协调工作。项目获批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商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学校同意后,通知各申报单位实施和执行项目。
第五条 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聘(邀)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进行教学、合作科研、学术交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请。
第六条 需要聘(邀)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重庆交通大学邀请境外人士来访审核表》(附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邀请外国文教专家来访需至少提前1个月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需聘请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部门,需至少提前2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聘(邀)请单位事先应全面了解受聘或受邀对象的专业水平、学术特长、政治倾向、宗教信仰、民族习惯、身体状况以及其他情况,向对方详细介绍受聘条件、来华工作任务、有关待遇以及学校基本情况。
第八条 邀请人文社科类专家来校讲学或举办讲座,必须按相关规定,在外国文教专家到校前1个月完成报批手续。
第九条 聘(邀)请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外国文教专家相关文字、图片和视频资料,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专家结束工作1周内,应将总结材料及相关资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预算及实际执行情况核销相关费用。
第三章 聘请条件及合同签订
第十条 学校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研工作者: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关科研或技术工作资历。具备比较扎实的理论知识,掌握某一方面或某一项比较先进的技术知识,并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在某一领域或方向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研究特长。
(二)语言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某一语言的教师资格,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历和经验,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
(三)专业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专业基础理论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有较为丰富的专业教学经验,在科学实验和学科建设方面有一定经验。
(四)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且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
(一)来我校任教一学期及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
(二)通过各类引智项目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
(三)合同应明确聘用双方责、权、利,内容应包括拟请其承担的工作任务、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预期目标、检查考核措施,以及对聘请对象的具体要求等内容,合同须使用国家外专局《外籍专家(教师)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专局〔1993〕1号令)的标准合同。
(四)如上述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合同,与标准合同等效。
第四章 出入境管理
第十二条 聘(邀)请单位须提前1周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外国文教专家入境及抵达学校时间。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所有外国文教专家的来华签证、临时居留证、外国专家证等证件及手续。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签证及外国专家证到期如需延长,应提前2个月告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结束任职离校前,须交回外国专家证及居留证等证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当地公安局报请注销。
第五章 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接待重要的国外来访的团体、知名专家或高层人士。凡以教学、合作科研、学术交流等形式来访的一般外国文教专家的接待工作由各聘(邀)请单位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科研任务由聘用单位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协商制定。外国文教专家须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按合同履行职责,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日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由聘请单位负责,包括教学计划实施、科研项目申报及实施、指导学生及青年教师等。
第十八条 外国文教专家拟受聘为我校兼职/名誉教授的,由拟聘学院提出申请,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颁发聘书及相关证书。
第十九条 聘(邀)请单位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考核及评估。外国文教专家在聘用期间如果工作出色,学校将优先考虑延长聘期。对不履行合同,教学科研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学校将根据合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在聘用期间,外国文教专家不得在校外参加其他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尊重外国文教专家宗教信仰自由的同事,外国文教专家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中国非宗教场所进行讲经、传道等。
第二十二条 外国文教专家享有言论自由,但不能诋毁我国的形象,不得散布不利于中国声誉的言论。外国文教专家不得在学生中进行政治活动,不得在学生中传播我国法律禁止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第六章 中方合作教师及翻译
第二十三条 聘(邀)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负责指定一位中方教师作为外国文教专家的合作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中方合作教师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良好的思想作风、扎实的业务基础、较好的外语水平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身体健康;能正确贯彻执行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方合作教师须与外国文教专家保持经常的密切联系,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并主动关心和解决外国文教专家在教学科研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外国文教专家的意见和要求,或通报外国文教专家不正常的工作及日常表现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中方合作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学校将按以下标准向中方合作教师发放津贴:
(一)短期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工作及交流期间按200元/天的标准发放。担任课程或讲座翻译的,按150元/小时的标准发放翻译费。
(二)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中方合作教师,学校按照800元/月的标准发放津贴。
第七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外国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工作报酬及津贴、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办公用品等。
第二十八条 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原则上不得绕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或需要多次转机,应在项目申报或执行之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翻译陪同费等。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交通费,包括专家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汽车或者租车等往返费用。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单位:元)
层次 |
国际旅费 |
生活费 (食宿) |
城市间交通费 |
酬金 |
一般专家 |
实报实销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旅费,上限不超过20000元 |
600元/天 |
实报实销出入境口岸(或其国内城市)至重庆的一次往返交通费,不超过4000元 |
讲座报告:2000元-5000元/场,课酬:500-800元/学时 |
高端外国文教专家 |
实报实销一次往返商务舱国际旅费,上限不超过40000元 |
1000元/天 |
实报实销出入境口岸(或其国内城市)至重庆的一次往返交通费,不超过8000元 |
讲座报告:5000-10000元/场,课酬:800-1000元/学时 |
注:高端外国文教专家必须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1.外国诺贝尔奖获得者或诺贝尔奖没有涵盖的其它学科领域世界级重大奖项获得者;2. 外国科学院院士;3. 外国某一领域顶尖级科学家。 |
第二十九条 长期外国专家的报酬根据双方商定的合同确定。
第三十条 “巴渝海外引智”等引智项目,如顺利结项获得相关部门经费资助的,除已垫付的经费以外,学校另行划拨5~10万元配套经费,并通过合同方式明确相应任务,以支持后续合作。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凡以学校名义邀请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的函电必须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中,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向外方擅自作经济待遇及有关方面的承诺,如外方主动提出超过有关规定的要求,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反映,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再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重庆交通大学邀请境外人士来访审核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