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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国际交流专项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 10:04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重庆交通大学

学生国际交流专项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教育对外开放工作,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学生参加高水平和高质量国际交流。为充分发挥学校资助效益,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出国(境)和公派留学等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国际交流资助专项经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统筹,根据学校年度发展规划中有关国际化人才培养的目标,基于年度各类项目实际向学校提出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与管理。该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我校全日制学生参加国(境)外学术交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交流包括学生参加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等教育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共同设立,或者由学校审批同意的各类国际交流项目。

第四条 在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争取各方资源对学生国际交流进行配套资助。

第二章 资助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每年各类项目具体的资助名额和金额,根据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额度确定,由国际处负责统筹分类使用,按交流时间长短给予资助,学校各类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完成该项目所需经费的50%

第六条 学生国际交流资助专项经费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长期学习类别: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参加一学年及以上的校际间学历、学位合作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交换/学分交流项目等,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人次。

(二)中短期交流类别: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参加3个月及以上一学年以内的不涉及学历教育的短期研修、交换/学分交流、实习/实训项目等,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人次。

(三)其他交流类别: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参加1周及以上3个月以内的短期夏令营、文体交流、科技竞赛、短期线上项目等,最高不超过15000元人民币/人次。

(四)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类别:用于资助导师支持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研读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不超过8天。研究生必须有署名为第一作者的论文被国际学术会议收录,且重庆交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资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人次。相关学科经费、导师科研项目经费可以适当比例配套。

(五)海外课程引进:是指学校为提升学生国际化视野,从海外引进的课程,包括线上课程和线下面授课程等。该类项目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支付课程引进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时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身心健康;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四)具有较强跨文化交流能力和适应能力,具备扎实的外语基础,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符合海外接收院校或单位相关语言要求和条件;

(五)申请时已完成其他国(境)外学习和交流任务且未获得其他形式的全额出国(境)交流资助;

(六)满足具体项目要求。

第八条 原则上学生在12个月内申请资助不超过一次,一个学历段学习期间申请资助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评审与资助方式

第九条 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资格评审由研究生院组织开展,确认后报国际处落实资助事宜。

第十条 中长期学习、短期交流和其他项目的资助资格评审由国际处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由国际处牵头,会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和学院,负责项目学生的选拔推荐工作,按照要求定期组织评审会,拟订资助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获得资助资格者,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发放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资格的学生在取得所赴国家(地区)签证(入境证明)后,学校为其发放资助金额的50%。学生在完成项目计划任务返校报到,并提交在外学习交流总结报告后,学校为其发放其余50%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赴国(境)外留学或交流的期限以外方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以及个人护照出入境记录为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会议举办方邀请函及个人护照出入境记录为依据。

第五章 效果评估与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针对各项目建立项目评估体系,对项目的总体效益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各项目实施方案、条件要求、专业方向及资助标准等,以保证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若发现学生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有违规违纪、擅自变更出国(境)目的地、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或违反当地法律等行为,其资助资格自行终止,须向学校退还全部资助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学生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或提交的项目报告不符合规定、超出规定期限未返回学校报到等其他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向违规学生追回已支付资助费用,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出国(境)资助项目管理规定》(交大〔2014306号)和《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生出国(境)资助项目管理规定》(交大〔2015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