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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 09:3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重庆交通大学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校属各单位及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及开展合作交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即NGO组织: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的缩写),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校属各单位及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交往及合作交流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不得做出任何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相关规及本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制订学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管理规定;负责对在我校举办或以我校名义举办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请学校领导审定;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及相关活动的报批、报备工作。

第六条拟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及交往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活动开展30日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合作项目协议;

(三)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收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开展相关项目或活动的正式批复后,方能组织实施。在没收到正式批复前,不得擅自启动和实施相关项目或活动,违者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第八条 活动结束后,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活动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总结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3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及交往时,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终止合作及交往,并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