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按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
第四条港澳台学生管理主要遵循趋同化(内地学生)的原则,校属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主要涉及到的单位及具体职责如下:
(一)侨台港澳办公室(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合署办公)是港澳台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学校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政策指导;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上报有关港澳台学生的情况和统计数据。
(二)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录取通知书的制作和寄送工作。
(三)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四)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五)港澳台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教学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六)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承担港澳台学生管理相应工作职责,不得无故推诿和逃避责任。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可以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内地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等统一考试,或者通过教育部批准的其它入学方式,申请来我校学习。经我校录取后,取得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侨台港澳办公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情况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每年新生入学后,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将港澳台学生实际报到新生名单报侨台港澳办公室。每学期各有关单位负责及时将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奖惩情况等报侨台港澳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港澳台学生原则上安排与所在班级其他内地学生同住。
第九条港澳台学生的培养方式、要求等与我校内地学生相同,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用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如中国概况、中国历史与文化等课程。
第十条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及“奖、贷、困、补、助”等事宜参照我校内地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将按照与内地学生相同的管理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港澳台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资格审核、领取、管理及发放与内地学生相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侨台港澳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